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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用了盗版软件?接到这种电话,企业千万别慌!

admin
2026年8月27日 16:43 本文热度 74

软件著作权侵权处理

导语

不少企业大多都接到自称“某软件公司法务部”或“受托律师”的电话轰炸,对方要求对接相关负责人,反复追问软件使用情况;有的还寄来“侵权警告函”,限期购买正版软件,否则“依法追责”。

这些来电究竟是谁打的?他们手里真有证据吗?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结合实践经验与法律规定,为您逐一拆解。

PART.01、来电者是谁?多数是“恐吓式推销”

  • 电话警告:来电均自称某某软件公司法务部或其委托律师,但经查询,有些号码为销售公司的推销电话。

  • 函件警告:快递或邮件发送警告函,通常宣称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了某款软件、涉嫌侵权,要求尽快致电指定电话或联系对方。而企业一旦按提示回电,对方便要求限期购买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否则威胁“采取法律措施”。

根据经验,大多数此类警告函和警告电话,其实是软件销售公司的推销手段。他们利用企业不了解软件著作权、担心“用盗版被抓”的心理,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促销——而这恰恰是企业最容易被拿捏的弱点。

PART.02、对方真正想要的是你的“自认”

无论盗版软件是企业安装,还是员工私自下载,出现在公司电脑中,企业确实负有相应的监管和注意义务。这正是企业“心虚”的根源。

但对方同样有软肋——盗版软件是否用于商业使用并不处于权利人的监测范围内,其通过技术手段扒取的使用数据,大概率因侵犯隐私、违反数据安全规定而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因此,他们往往靠电话录音套取企业的“自认口供”,不断设置“自认陷阱”。

一旦拿到自认证据,对方就可能起诉并申请法院保全裁定:查封电脑、检索数据。即便软件已删除,残留痕迹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PART.03、他们的“证据”其实很难取得

软件公司要起诉,必须先取得企业正在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理论上有效的证据只有三类:购买盗版软件的发票、经公证的使用证据、法院证据保全查获取证的证据。实践中,前两类几乎拿不到,第三类也有很大障碍。

如果企业正在使用盗版软件,正版软件公司获取“侵权证据”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 “在线升级”钓鱼:正版公司不会为盗版软件提供升级服务;即便通过升级数据取得证据,也属于“陷阱取证”,系非法证据。

  2. 远程控制电脑:远程控制须以使用方点击“接受”为前提。未经允许的远程入侵属于黑客行为,由此“盗取”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3. 申请法院查封电脑: 理论上成立,实践中很难。企业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需经审判查明——是企业经营性使用,还是消费者使用?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侵权状况不明的情形下,法院未必立案,更未必同意查封现场电脑的保全申请。

此外,还有三种“新型”取证方式值得关注:

  1. 后门取证: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经事先披露、取得授权的后门取证原则上合法;而通过未经披露的后门获取的信息,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未经授权访问,所取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法院将后门信息直接作为认定用户侵权的充足案例。

  2. Telnet远程调查: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法院认为,Telnet命令探测仅获取软件名称、版本等告知性信息,不具备隐蔽性和破坏性,取证方式合法,甚至可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磊若软件公司诉广州合景公司案);也有法院持否定态度。总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此类取证可视为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企业若提出抗辩需自行举证。

  3. 招聘信息取证:企业在招聘信息中写明“熟练使用某软件”,权利人经公证后可据此申请证据保全,但这类信息一般只能作为初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侵权。

PART.04、员工使用盗版软件就一定侵权吗?

首先,需要考虑软件使用是否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及公司经营活动有关。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电脑归属、设备放置地点、使用人员职责、软件功能、公司主营业务以及电脑内是否存在项目文件等情况综合判断。

(1)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软件:通常认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软件:即便公司主张个人学习使用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如果专业软件出现在设计部门的工作电脑中,企业又无法提供许可证书、采购合同等授权材料,仅靠口头解释通常缺乏证明力。

如果确实用于商业使用,需结合企业获取盗版软件的路径分析:

(1) 企业盗取或购买正版软件后,自行复制、拷贝、翻版后在企业其他设备上使用,复制、拷贝、翻版后使用的软件均属于盗版软件。

——企业明知,并且是自行拷贝、复制、翻版,企业明知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版权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使用侵权。

(2) 企业在购买电脑和网络设备时,第三方设备销售商销售的设备上自带的软件或第三方售后服务公司下载并安装的软件。

——企业的行为是购买设备和接受服务,对于软件的来源和是否正版并不知情,企业接受第三方公司的有偿服务,通常没有审核第三方公司提供软件是否是正版的消费义务。

(3) 企业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设备上,通过互联网工具有偿或免费下载软件,企业员工和企业管理者对于软件的正版或盗版并不知情。

——企业作为软件的使用者,是从第三方购买或者下载的,属于“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情形,在法律上不构成侵权。

若企业获取软件的路径是第三方提供的或者是合法网站上提供下载的,企业只需要提供“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就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则,软件著作权人不能状告合法消费者正当购买并使用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

PART.05、企业如何应对“四步法”

第一步:全面排查

对所有办公电脑、服务器、虚拟机、外接设备开展专项排查,卸载所有未经授权的软件;同时要求对方出示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第二步:冷处理,严禁自认 

若不存在使用行为,或已彻底卸载且不再使用,明确告知对方不存在侵权即可;任何时候都不要出具书面盖章的确认文件,也不要在电话中承认侵权!

若对方出示证据,则强调:软件系员工私自安装,公司事先不知情、无使用要求;员工系个人学习用途,未用于商业经营、未从中获利,公司已要求员工卸载。

第三步:确有需求,理性协商

如公司确有使用需求,可回复愿意协商并支付合理的许可费,交由采购部门商务谈判。

购买正版软件时,应争取写入:关联公司内部共享使用、无需另行收费;对先前的使用行为免责、不再追究等等。

面对“侵权警告”,企业既不必恐慌失措、仓促买单,也不能掉以轻心、随意认账。

先排查、不自认、看证据、谈许可——这才是应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指控的正确姿势。

最后,如正遭遇类似困扰,还是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


-END-

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交流使用


该文章在 2026/8/27 18:33:4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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